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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答记者问(一)
更新时间:2024-12-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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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确立了能源领域哪些重要制度?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能源法为什么被称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但长期以来缺少一部全面体现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明确各类能源功能定位和互补替代关系、规范能源活动相关方基本权利义务、促进能源单行法律法规衔接协调的基本法。出台能源法,集中规定我国能源发展的大政方针、根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以能源法为统领搭建起能源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对保障能源安全、加快能源绿色转型和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能源法在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统领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了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能源法宣示了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确立国家的能源管理体制,建立能源领域基本的法律制度,明确了从事能源活动的各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为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长效保障机制。二是集中体现能源领域的共性法律制度。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单行法聚焦能源某一领域,调整的能源法律关系有一定局限性。而能源法规范的是能源领域综合性、全局性的法律关系,是各类能源上中下游、产供储销等产业链供应链各环节关键共性的法律关系。三是全面引领能源单行法的制修订。能源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多数制定于十几、二十几年前,对标中国式现代化对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能源各单行法律亟需加快制修订。能源法在立法原则和法律制度设计等方面为能源各单行法律提供了基本依据,将加快能源单行法律的制修订进程,推动形成统一规范、功能衔接、协调一致的能源法律体系。
能源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能源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又前进了一步。今后,能源行业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构建以能源法为统领、以能源单行法为主干、以能源行政法规和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
问:能源法为什么为能源规划设立专章?确立了什么样的规划体系和工作机制?下一步如何落实?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有利于保持国家战略连续性稳定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作出系统安排,明确了健全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加强政策协同配合的战略方向和重点举措。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能源规划是指导能源行业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将能源规划工作有关规定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推动能源规划更好统筹政府和市场、当前和长远、全面和重点、整体和局部,发挥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能源法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推动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能源规划体制。在规划体系方面,能源法明确了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并明确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依据与衔接关系,构建了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能源规划体系。在工作机制方面,能源法建立了能源规划编制实施全周期管理制度,明确了不同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强调规划编制要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另外,还明确了能源规划审批发布、评估调整等工作要求,加强了能源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要提高规划质量,坚持和完善有效实施机制。明年是“十四五”能源规划实施的收官之年,也是为“十五五”能源规划开局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之年,我们将严格按照能源法有关规定,扎实推动“十四五”能源规划及各分领域能源规划顺利实施并做好总结评估。同时,坚持立足国内和全球视野相统筹、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扎实做好“十五五”能源规划及各分领域能源规划研究编制工作,以程序规范保障规划质量。
问:能源法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方面设立了哪些制度?对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方式将起到什么作用?
答:能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加快能源转型发展,实现能源永续利用,已成为各国共识。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是破解我国能源资源环境约束、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根本途径。能源法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完整地确立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制度体系。
一是实行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25%左右、2060年达到80%以上。将该目标上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将有力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二是设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意味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指导各省级区域设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并确保实施。同时,要求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对消纳责任主体作出规定。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制度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奠定了制度基础。三是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明确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制度。目前,绿证已经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将绿证制度纳入能源法,将进一步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推动绿证在引领绿色能源消费、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为推动绿色能源消费更好落地,能源法就扩大绿色能源消费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义务,各方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能源法要求,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深入落实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有效压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高质量建设绿证市场,构建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色电力消费机制,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更好支撑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问:能源法对构建
新型电力系统
明确了哪些制度性要求?下一步,在新型电力系统的规划、建设以及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如何落实好能源法的要求?
答:随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进,电力系统的结构和形态发生深刻变化,运行机理和平衡机制面临挑战。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第二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对新时代我国电力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是新型电力系统的基本特征,也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目标方向。
能源法规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在源网荷储各环节作出制度性安排。电源:能源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各类电源的发展原则作出规定,协同保障能源供应、推动转型;根据电力系统调节需要,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燃煤发电,推动燃煤发电进一步向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转变。电网:为更好适应能源转型需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的重要讲话精神、为能源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能源法明确加强网源协同,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一方面强化电网与电源尤其是新能源,在规划、建设和运行等方面的协同,另一方面强调公共电网和智能微电网的有机协调,支持以智能微电网为代表的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聚合分布式发用电资源,在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保障绿色用能需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负荷:能源法支持开展需求侧管理,发挥电价对用能行为的引导作用,规定用户应当积极参与需求侧响应,充分挖掘工商业、居民等用户参与系统调节的潜力,提升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性。调节能力:能源法明确了抽水蓄能的建设原则,支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为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供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能源局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聚焦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亟待突破的关键领域和难点,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系统调节。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实施能源法为契机,坚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持续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清洁安全高效发电、新型储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技术创新应用,加快出台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系统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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